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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七四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林李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七四二號

原告
金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旺隆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黃錫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五   日

法 官 林李達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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