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九九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基小字第九九號
- 原告
- 民生首都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富家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暨其法定代理人之營業所或住所地係在嘉義市○○街三0三號十一樓4、嘉義市○區○○○路三六七之三二號,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及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玉珮
~B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