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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二○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林金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二○八號

原告
華威電動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寶合
被告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臺中
法定代理人
陳一雄 住臺中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事務所係設在「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南巷三之三號」,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而兩造又未合議兩造因運送契約所生之訴訟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提出文書證之,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林 金 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溫 麗 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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