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二○八號 原 告 華威電動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寶合 被 告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 法定代理人 陳一雄 住臺中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事務所係設在「臺中市西屯區協和南巷三之三號」,依民事訴訟第二 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而兩造又未合議兩造因運送契 約所生之訴訟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提出文書證之,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 金 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 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溫 麗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