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法登社字第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處分書) 93年度法登社字第5號
- 聲請人
- 蔡天坦
黃達銘
王端仁
汪明德
詹希賢
張惠雄
盧清希
魏 俊
李文慶
許尚高
陳清秋
張文濱
上列聲請人聲請社團法人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依章程第一條,乃以由「財團法人崇武旅基會館」,直接變更名為「基隆市崇武同鄉會」之社團法人之方式,聲請社團法人之設立登記。
二、惟按須經法院准許設立始成立之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乃不同性質之公益法人,財團法人之法人格消滅程序,應依一定之法定程序為之,殊無逕行變更為社團法人之理,本件聲請姑勿論有無「財團法人崇武旅基會館」之存在(本院請書記官查明,並無明確記明所查結果,僅調來本院91年度法登社字第5 號黃嘉文等12人聲請「基隆市崇武同鄉會」之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經駁回全卷),即使依本件聲請意旨,既係聲請逕由財團法人變更為社團法人之方式,而為本件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則依聲請人陳述,即可認本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 條第1 項、第10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