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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法登社字第5號

設立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李木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處分書)  93年度法登社字第5號

聲請人
蔡天坦

      黃達銘

      王端仁

      汪明德

      詹希賢

      張惠雄

      盧清希

      魏 俊

      李文慶

      許尚高

      陳清秋

      張文濱

上列聲請人聲請社團法人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依章程第一條,乃以由「財團法人崇武旅基會館」,直接變更名為「基隆市崇武同鄉會」之社團法人之方式,聲請社團法人之設立登記。

二、惟按須經法院准許設立始成立之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乃不同性質之公益法人,財團法人之法人格消滅程序,應依一定之法定程序為之,殊無逕行變更為社團法人之理,本件聲請姑勿論有無「財團法人崇武旅基會館」之存在(本院請書記官查明,並無明確記明所查結果,僅調來本院91年度法登社字第5 號黃嘉文等12人聲請「基隆市崇武同鄉會」之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經駁回全卷),即使依本件聲請意旨,既係聲請逕由財團法人變更為社團法人之方式,而為本件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則依聲請人陳述,即可認本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 條第1 項、第10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於本件裁定不服,應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李木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長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法登社字第5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設立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