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海商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陳培仁
- 法定代理人丙○○、丁○○
- 原告好聖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海商字第3號原 告 好聖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程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4年5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玖萬貳仟陸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壹、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6291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原告於民國93年1 月間自美國進口富士蘋果一只40呎貨櫃(下稱系爭貨物),出口商委託被告運送,因本件貨物係對溫度極為敏感之水果,故於訂立運送契約時,特別約定貨櫃設定之溫度應為華氏34度。然系爭貨物運抵交貨地時,發現系爭貨物有腐壞、果皮出現黃色斑點及破裂情形,經檢定後發現,貨櫃溫度有不穩定狀態及偏高情形。顯然被告承攬貨物之運送有違應注意之義務而損害及原告,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金額新台幣(下同)000000 0、證據: 貳、被告方面: 一、聲明: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如受不利益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 (一)不論係依我國海商法、海牙威士比規則或外國海上貨物運送之立法例,有關海上貨物運送人之責任,均採過失責任主義,已詳如前述。亦即,縱認貨物於運送過程中,發生有毀損滅失情事,如果運送人已履行其運送契約義務,而就貨物損害之發生,並無過失情事者,則運送人並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此為過失責任主義之當然解釋,亦為海商法第六十九條第十七款所明定。 (二)本件貨物運送乃係採FCL/FCL 之整櫃運送方式,被告就本件冷凍貨櫃之運送,已依約維持系爭冷凍貨櫃約定之溫度,依法即應認被告已履行本件運送契約義務,縱認本件受有損害情事,亦應認被告並無過失情事,而不應負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三)關於本件冷凍櫃之功能運作正常,且適於裝載貨物,以及本件貨物損害之原因,應該是貨物本身的品質不良所致,已經祥瑞海事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下稱祥瑞海事公司)公證人即明白表示:「我們認為本件冷凍貨櫃於運送途中,處於良好與正常的運作狀態。因此,上開發現的本件貨物損害,可歸因於貨物的本身固有瑕疵。」、「在與受貨人討論之後,我們認為並說服受貨人,本件損害係由於貨物本身的不良品質所致,而受貨人最後即接受了我們的意見。因此,關於本件貨物運送,受貨人將不會對簽發載貨證券之運送人,提出任何索賠請求。」即可證明。 (四)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維持系爭冷凍貨櫃溫度,無非以託運人置放於冷凍櫃內之溫度記錄表為據。然該溫度記錄器乃係置放於貨櫃內,其所測量得之溫度不但與其置放之位置有關,更與冷凍櫃貨物堆存之情形有關。再者,依本件原告所提之上開溫度記錄表,在運送途中既均維持在華氏38度至40度,更足以證明系爭冷凍貨櫃之溫度,已確實獲得適當及正常之維持。至於該記錄表顯示之溫度雖高於約定之34度,此應係與該溫度記錄器擺放之位置,以及貨櫃內貨物堆存通風之情形所導致,並非係被告未依約維持冷凍貨櫃內之溫度。 (五)再者,有關FCL/FCL (整櫃/ 整櫃)之運送方式,不但貨物係由託運人自行裝填入櫃,並由託運人於裝櫃完成後,自行於貨櫃櫃門黏貼貨櫃封條,以確保貨櫃內之貨物於運送中,不會遭人任意開啟,而發生毀損或短少之情事,並以之作為辨別運送責任之依據。另外,各國海關於核准貨物報關出口後,亦會於貨櫃上黏貼海關封條,作為貨物已合法報關之依據。因此,運送人於運送中,確實不能任意自行拆櫃檢查,否則,運送人如果任意剪斷貨櫃封條而開啟貨櫃,即可能必須就貨櫃內貨物之短少或毀損情事,更可能發生是否違反相關海關法令之問題。從而,姑不論原告所提之提單背面條款是否為真正,並不會改變運送人於運送中,不能任意開啟貨櫃之海運實務以及相關海關法令規範之事實。 (六)退一步言,縱認被告應負本件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六百三十八條規定,被告亦僅就系爭貨物於目的港所減損之價值,負賠償責任。茲查,本件原告並未舉證證明系爭貨物受損情形及程度?及系爭貨物目的地市價為何?以及受損貨物之價值為何?又本件請求金額又如何計算而得,均未見原告為合理舉證及說明,原告空言主張本件貨物受有0.67014 比例之損害云云,顯屬無據。 (七)原告本件請求被告給付報關費、拖櫃費、拆櫃費、吊櫃費及倉租等部分,不但該等費用,本即屬於原告進口系爭貨物,所應支付之費用,亦非屬運送人應負責賠償之範圍,是原告就該部分之請求,更顯屬無據。三、證據:提出溫度紀錄表、公證報告影本及中文譯本為證。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93年1 月間自美國進口以貨櫃裝運之系爭貨物,出口商委託被告運送,因系爭貨物係對溫度極為敏感之水果,故於訂立運送契約時,特別約定貨櫃設定之溫度應為華氏34度。然系爭貨物運抵交貨地時,發現系爭貨物有腐壞、果皮出現黃色斑點及破裂情形,經檢定後發現,貨櫃溫度有不穩定狀態及偏高情形。顯然被告承攬貨物之運送有違應注意之義務而損害及原告,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金額 862916元負賠償責任。 二、被告則以: (一)有關海上貨物運送人之責任,均採過失責任主義,如果運送人已履行其運送契約義務,而就貨物損害之發生,並無過失情事者,則運送人並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件貨物運送乃係採FCL/FCL 之整櫃運送方式,被告就本件冷凍貨櫃之運送,已依約維持系爭冷凍貨櫃約定之溫度,應認被告並無過失情事,而不應負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二)關於本件冷凍櫃之功能運作正常,且適於裝載貨物,以及本件貨物損害之原因,應該是貨物本身的品質不良所致,已經祥瑞海事公司證明屬實。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維持系爭冷凍貨櫃溫度,應係託運人置放於冷凍櫃內之溫度記錄表置放於貨櫃內位置及冷凍櫃貨物堆存之情形有關,並非係被告未依約維持冷凍貨櫃內之溫度。 (三)再者,有關整櫃/ 整櫃之運送方式,不但貨物係由託運人自行裝填入櫃,並由託運人於裝櫃完成後,自行於貨櫃櫃門黏貼貨櫃封條,以確保貨櫃內之貨物於運送中,不會遭人任意開啟,而發生毀損或短少之情事,並以之作為辨別運送責任之依據。又縱認被告應負本件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638 條規定,被告亦僅就系爭貨物於目的港所減損之價值,負賠償責任。原告並未舉證證明系爭貨物受損情形及程度?及系爭貨物目的地市價為何?以及受損貨物之價值為何?又本件請求金額又如何計算而得,均未見原告為合理舉證及說明,原告空言主張本件貨物受有0.67014 比例之損害,顯屬無據。且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報關費、拖櫃費、拆櫃費、吊櫃費及倉租等部分,不但該等費用,本即屬於原告進口系爭貨物,所應支付之費用,亦非屬運送人應負責賠償之範圍,是原告自不得就該部分請求被告賠償等語,資為抗辯。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訴外人億櫂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億櫂公司)與被告訂有運送契約,以FCL/FCL 方式承運,由被告提供系爭冷藏貨櫃一只予原告自行裝載系爭貨物於貨櫃後再交予被告。億櫂公司嗣並將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二)系爭運送契約約定運送溫度應維持華氏34度,且通風口應保留八分之一(即百分之十二點五)開啟。 (三)系爭貨物於到達目的港時已有腐壞、果皮出現黃色斑點及破裂情形。 四、按貨櫃運送,如由託運人裝櫃封櫃,運送人之責任為何,我國海商法並無明文規定。學者有認為關於運送人責任,我海商法係採「推定的過失責任」,受貨人只須證明貨載有毀損、滅失或遲到,即為已足,即推定運送人有過失。運送人被推定有此項過失之後,須舉證證明「非由於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或其代理人、受僱人之過失所發生之毀損滅失」方能免責。申言之,運送人依(舊)海商法第106 條及第107 條規定,有堪航能力及關於運送物之注意義務,而依(舊法)第113 條各款規定有免責條款,惟其舉證責任為倒置,即運送人應舉證證明已盡注意義務,或有免責條款事由存在,方能免責,此為運送人責任之大原則。而在貨櫃運送,依國際慣例方式有二種,一為CFS 方式,一為CY方式,區別在於由託運人或由運送人裝櫃。如由託運人自行裝櫃封櫃,運送人對貨櫃之堪裝能力及貨物保管之責任,始自貨櫃收受之時起,而收受貨櫃時,貨櫃既已由託運人封櫃,則在運送人交付時,貨櫃如未啟封,其貨櫃內貨物如有短少、損壞,自非運送人或其代理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運送人應不負賠償責任(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海商上易字第1號 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運送由運送人即被告先提供系爭冷藏貨櫃交予託運人,由託運人自行將貨物裝載堆放後,再整櫃交予運送人進行運送,為兩造所不爭執;惟原告於受領上開貨物時即發現系爭貨物有腐壞、果皮出現黃色斑點及破裂情形,此有標準海事檢定有限公司之檢定報告為證。是依上開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系爭貨物之運送,運送人雖對於承運貨物之裝卸、搬移、堆存毋庸負責,但仍須證明系爭貨櫃已具堪航(裝)能力,以及於運送途中已盡其保管、運送、看守義務。 五、次按載貨證券,應載明依託運人書面通知之貨物名稱、件數或重量,或其包裝之種類、個數及標誌;上開通知事項,如與所收貨物之實際情況有顯著跡象,疑其不相符合,或無法核對時,運送人或船長得在載貨證券內載明其事由或不予載明,海商法第54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不予載明」者,係指消極地不於載貨證券記載而言,惟此種方式不但於信用狀交易中無法押匯,且亦無法見容於託收方式,故於實務上較少採行。而我國海商法於88年修正時,於54 條 第2 項則新增運送人得載明「通知事項與所收貨物之實際情況有顯著跡象,疑其不相符合或無法核對」,以為保留之權利。又為配合載貨證券得以順利押匯,多於載貨證券上加載「said to be」、「said to weigh」 及「said to contain 」等類似文字。是本件貨櫃運送,因運送人對於整櫃運送方式之貨櫃無從知悉其內容,僅得據託運人告知之內容記載,而於載貨證券上載明SAID TO CONTAIN 之據告稱條款,即屬合理。 六、原告主張系爭貨物於被告占有中發生毀損,並提出載貨證券及標準海事檢定有限公司(下稱標準海事公司)出具之檢定報告等為證。被告雖以系爭貨物是以整櫃方式承運,先由原告自行裝載、堆放系爭貨物於貨櫃中,再整櫃交予被告,被告並無實際查驗櫃內貨物情狀之機會,提單上所載運送貨物之數量、種類等資料,均由託運人提供,並於載貨證券上載有據稱條款。並提出祥瑞海事公司出具之公證報告,抗辯稱系爭貨物之損壞,係由於貨物本身之不良品質所致。然載貨證券為證明交運時貨物表見情狀、數量、或重量之證明文件,倘運送人認託運人所通知之貨物種類、品質、數量、情狀,與所收受之實際狀況有顯著跡象,疑其不相符合,或無法核對時,運送人或船長得不予載明,以避免負證券文義之義務;若於載貨證券上已載明運送物之情狀、數量、或重量,則運送人以其記載為運送之標的,當亦有所瞭解,其進而為之承運,自應對之負責,而不得再以「無法查核」為由,而主張毋庸負責。依海商法第54條第3 項規定,載貨證券上據告稱條款之記載既僅產生推定運送人依其記載為運送之效力,運送人非不得舉反證推翻,是被告自應先就系爭貨櫃交付予原告時之堪裝能力及運送中已盡貨物保管之義務負舉證責任。 七、查運送人裝置於系爭貨櫃之溫度紀錄表顯示該冷凍貨櫃第一天之溫度自華氏90度降至華氏41度,接下來的二天逐漸降至40度,之後一直穩定的維持在40度,有前述標準海事公司之檢定報告在卷足憑。而祥瑞海事公司出具之公證報告,亦稱系爭貨櫃之溫度維持在38度至40度之間,顯見被告並未依照載貨證券上約定將溫度維持在華氏34度,而有欠缺必要之注意及措置情事,致使系爭貨物發生前述損害,被告就本件運送自有過失,祥瑞海事公司之公證報告指系爭貨物之毀損,係本身之品質不良云云,與事實不符,為本院所不採。 八、按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又運送物有喪失、毀損或遲到者,其損害賠償額,應依其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價值計算之,民法第634 條前段、第63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民法第638 條第1 項依海商法第5 條之規定,於海商事件,亦有適用,而此項價值應以運送物應交付時目的地之實際價值為準。系爭貨物之0.67014 受有損害,損害金額為685707元等情,業據提出檢定報告、出貨帳款憑單為證。雖原告未提出目的地之系爭貨物價格,然進口商進口貨物之目的,無非在轉售或自行使用,因此其進口價格,依常情而言,應會較進口當日目的地市價便宜,故原告依進口貨物之進口價格做為進口貨物之市場價格為標準請求賠償,尚屬合理。至於原告請求被告賠償6907元之公證費用部分,因公證費乃係運送契約託運人或受貨人為證明損害發生及其範圍所必要之費用,與因運送契約之未完全履行所致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自得請求運送人賠償損害(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862 號判決參照)。是公證費用既屬原告為證明其貨物受損害之原因及受損害範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自得在證明其受損害與運送人即被告之不當運送有關後,向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被告請求給付。 九、綜上所述,系爭貨物之毀損既發生於被告運送過程中,因被告未依約定維持冷藏貨櫃之溫度及提供適當的冷藏貨櫃所致,已如前述,被告自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就系爭貨物所受之損害685707元及支付之公證費用6907元,合計損害金額為692614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關於押款、報關費、拖櫃費、拆櫃費、吊櫃費、倉租、運費等部分,與本件貨物毀損無關,各該費用本應由原告自行負擔,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請求於法無據,自屬不應准許。 十、原告既未請求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本院自無就被告請求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聲請予以裁判,併此指明。 十一、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要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陳培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賴敏慧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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