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瑞救字第一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陳鈺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瑞救字第一號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周相甫律師
相對人
詮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上開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影本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陳鈺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瑞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