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瑞救字第一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瑞救字第一號
- 聲請人
- 乙○○
- 代理人
- 周相甫律師
- 相對人
- 詮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上開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影本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