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八號
- 原告
- 華健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黃錚
- 被告
- 嵩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張素容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且兩造亦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鈺林
~B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