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0二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0二號
- 原告
- 臺北縣瑞芳鎮御花園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詹永和
- 被告
- 嘉美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甲○○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公共基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係設在臺北縣三重市○○○路一四五巷四弄一號一樓,依民事訴訟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周俊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