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辯論終結,茲 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 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 金 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溫 麗 燕 ~F0 ~T40 ┌────────────────────────────────────────────────────────┐ │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號): │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1│周 瑞 賢│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捌萬伍仟肆佰捌拾貳│AT0000000│ │ │ │ │基隆分行 │ │元 │ │ │ ├─┼─────┼────────┼─────────┼─────────┼─────────┼─────────┤ │1│金 豐 行│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肆萬貳仟參佰參拾陸│ 0000000 │ │ │ │ │作社中華路分社 │ │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