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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林金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辯論終結,茲

判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
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  金  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溫  麗  燕
~F0
~T40
     ┌────────────────────────────────────────────────────────┐
     │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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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1│周  瑞  賢│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捌萬伍仟肆佰捌拾貳│AT0000000│                 │
     │  │      │基隆分行     │            │元                │             │                 │
     ├─┼─────┼────────┼─────────┼─────────┼─────────┼─────────┤
     │1│金  豐  行│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肆萬貳仟參佰參拾陸│  0000000  │                 │
     │  │      │作社中華路分社 │            │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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