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五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五號
- 聲請人
- 傑泓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茲判
決如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
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 金 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溫 麗 燕
┌──────────────────────────────────────────────────────────┐
│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五號): │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票 號│備 考│
│號│ │ │ │( 新 臺 幣 )│ │ │
├─┼────────┼──────────┼────────┼───────┼─────────┼─────────┤
│1│傑泓工程有限公司│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九十二年十月九日│貳萬伍仟元 │KC0000000│( 支 票 )│
│ │(負責人:甲○○)│大武崙分社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