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
上誠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李達

~B書 記 官 黃錫煒

右為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一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