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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 聲請人
- 上誠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林李達
~B書 記 官 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