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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林金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
御年電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

左: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
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  金  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溫  麗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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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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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票              號│備            考│
│號│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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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貳拾壹萬柒仟參│IC0000000│( 支    票  )│
│ │(負責人:鄭子釗)  │有限公司七堵分行│             │佰伍拾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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