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聲 請 人 御年電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 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 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 金 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溫 麗 燕 ┌──────────────────────────────────────────────────────────┐ │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號): │ ├─┬──────────┬────────┬─────────┬───────┬─────────┬────────┤ │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票 號│備 考│ │號│ │ │ │( 新 臺 幣 )│ │ │ ├─┼──────────┼────────┼─────────┼───────┼─────────┼────────┤ │1│杭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貳拾壹萬柒仟參│IC0000000│( 支 票 )│ │ │(負責人:鄭子釗) │有限公司七堵分行│ │佰伍拾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