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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李木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五號

聲請人
傑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傑泓工程有限公司簽發之以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大武崙分社為付款人,票載發票日九十二年十一月九日,金額新台幣貳萬伍仟元,KC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主文所示支票一張,因失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一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新生報廣告第一四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吳長枝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李木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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