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八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八號
- 聲請人
- 金林興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1│金林興漁業股份有限│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基│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 │伍萬元 │KLA0一三六九│ ││ │公司甲○○○ │隆分行 │ │ │五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