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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陳鈺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八號

聲請人
金林興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三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1│金林興漁業股份有限│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基│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 │伍萬元 │KLA0一三六九│ ││ │公司甲○○○ │隆分行 │ │ │五九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法 官 陳鈺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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