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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楊皓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
傑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即臺灣新生報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第十四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周俊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楊皓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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