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八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八號
- 聲請人
- 傑泓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九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支票附表: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 票 號 碼│備考│├──┼────────┼────────┼─────────┼────────┼───────┼──────┤│一 │傑泓工程有限公司│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九十一年二月九日 │貳萬伍仟元 │KB三五○三八│ ││ │甲○○│作社大武崙分社 │││一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