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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鈺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八號

聲請人
傑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九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支票附表: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 票 號 碼│備考│├──┼────────┼────────┼─────────┼────────┼───────┼──────┤│一 │傑泓工程有限公司│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九十一年二月九日 │貳萬伍仟元 │KB三五○三八│ ││  │甲○○│作社大武崙分社 │││一一│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陳鈺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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