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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
    震豐股份有限公司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號 原   告 震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 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玉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 ~F0 ~T40 附表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1│五茂機械五金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哨船頭│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叁萬玖仟玖佰元 │TB五四四九三七│ │ │限公司      │分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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