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號 原 告 震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 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玉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 ~F0 ~T40 附表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1│五茂機械五金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哨船頭│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叁萬玖仟玖佰元 │TB五四四九三七│ │ │限公司 │分行 │ │ │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