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號
- 原告
- 震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
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玉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
~F0
~T40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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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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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茂機械五金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哨船頭│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叁萬玖仟玖佰元 │TB五四四九三七│
│ │限公司 │分行 │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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