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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蔡聰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0一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王佩珠┌──────────────────────────────────────────────────────┐│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七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1│廣威國際有限公司 │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伍萬壹仟玖佰貳拾│FA二三一一九三│ ││ │ │司基隆分行 │ │參元 │七八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 官 蔡聰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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