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除字第212號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甲○○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聲請人提出之民國93年6 月10日之民眾日報一件為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王佩珠 ┌─────────────────────────────────────────────┐ │股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九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1│志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1 │1 │450 │甲○○│ │ │ │ │ │ │所有 │ ├─┼───────────────┼──────────────┼───┼────┼───┤ │2│志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2 │1 │450 │乙○○│ │ │ │ │ │ │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