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1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除字第212號
- 聲請人
- 乙○○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前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聲請人提出之民國93年6 月10日之民眾日報一件為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股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九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張 數│股數│備 考││號││││││├─┼───────────────┼──────────────┼───┼────┼───┤│1│志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1 │1 │450 │甲○○││ │ │ │ │ │所有 │├─┼───────────────┼──────────────┼───┼────┼───┤│2│志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2 │1 │450 │乙○○││ │ │ │ │ │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