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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蔡聰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3年度除字第212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聲請人提出之民國93年6 月10日之民眾日報一件為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股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九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張 數│股數│備 考││號││││││├─┼───────────────┼──────────────┼───┼────┼───┤│1│志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1 │1 │450 │甲○○││ │ │ │ │ │所有 │├─┼───────────────┼──────────────┼───┼────┼───┤│2│志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2 │1 │450 │乙○○││ │ │ │ │ │所有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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