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鈞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號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刊登台灣新生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一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對無訛。
三、查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院書記官 王佩珠~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 票 號 碼│備考│├──┼────────┼────────┼─────────┼────────┼───────┼──────┤│一 │喜萬福工程行陳聰│合作金庫基隆分行│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捌仟柒佰陸拾叁元│IY三○二一九│││ │喜│ │ │ │八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