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鈞院以九十二年度催 字第一二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 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 語。 二、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號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 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刊登台灣新生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一件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對無訛。 三、查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湘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王佩珠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 票 號 碼│備 考│ ├──┼────────┼────────┼─────────┼────────┼───────┼──────┤ │一 │喜萬福工程行陳聰│合作金庫基隆分行│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捌仟柒佰陸拾叁元│IY三○二一九│ │ │ │喜 │ │ │ │八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