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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一號

聲請人
傑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因被竊,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
一年度催字第四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玉珮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
 附  表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臺幣)  │        │
├─┼─────────┼─────────┼───────────┼────────┼────────┤
│1│傑泓工程有限公司  │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貳萬伍仟元      │KC四二四五一0│
│  │                  │社大武崙分社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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