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一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一號
- 聲請人
- 傑泓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因被竊,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
一年度催字第四七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一紙,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玉珮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
附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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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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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傑泓工程有限公司 │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貳萬伍仟元 │KC四二四五一0│
│ │ │社大武崙分社 │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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