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小字第156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基小字第1563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奕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月1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李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基小字第1563號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月1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李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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