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66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基簡字第660號
- 原告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上字第25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因訴外人林榮田涉犯過失傷害等犯罪嫌疑,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刑事之告訴後,經偵查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656號、93年度調偵字第10號),復經本院基隆簡易庭以94年度基交簡字第24號刑事簡易判決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刻由本院刑事庭以94年度交簡上字第25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