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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6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基簡字第660號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上字第25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因訴外人林榮田涉犯過失傷害等犯罪嫌疑,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刑事之告訴後,經偵查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656號、93年度調偵字第10號),復經本院基隆簡易庭以94年度基交簡字第24號刑事簡易判決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刻由本院刑事庭以94年度交簡上字第25號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660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