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69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李木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基簡字第69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漢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乙○○因本院94年度基簡字第694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具狀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零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俊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