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法登社字第5 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處分書)
- 聲請人
- 蔡天坦
汪明德
盧清希
許志高
黃達銘
詹希賢
魏 俊
陳清秋
王端仁
張惠雄
李文慶
張文濱
上列聲請人聲請設立社團法人基隆市崇武同鄉會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乃以由「財團法人崇武旅基會館」,直接變更名為「基隆市崇武同鄉會」之社團法人之方式,聲請社團法人之設立登記。
二、惟按須經法院准許設立始成立之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乃不同性質之公益法人,財團法人之法人格消滅程序,應依一定之法定程序為之,殊無逕行變更為社團法人之理,本件聲請乃以「財團法人崇武旅基會館」,逕由財團法人變更為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之方式,而為本件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並未依一定法定程序,即將應屬公益之「財團法人崇武旅基會館」之不動產,逕行改屬社團法人基隆市崇武同鄉會所有,亦不合處理財團法人財產處分程序,則依聲請人陳述,即可認本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院前先後有本院91年度法登社字第5 號黃嘉文等12人、93年度法登社字第5 號與本件聲請人同之聲請「基隆市崇武同鄉會」之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經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事隔一年餘,未將不合法之聲請要件消除,再度為本件之聲請,或可能心存本院已忘前案,可以矇混過關,其實聲請是否合法才是關鍵,聲請人爾後必須按照合法的程序辦理,莫再為不合法之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 條第1 項、第10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