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3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38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潘永芳律師
- 被上訴人
- 金聖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政村
- 訴訟代理人
- 李勇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2月27日上午10時現場隊履勘。
民事庭審判長 周玫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3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2月27日上午10時現場隊履勘。
民事庭審判長 周玫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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