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2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27號
- 原告
- 楚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鬥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鬥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鬥寬股份有限公司、鬥牛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
肆拾肆萬柒仟壹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
叁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