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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27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林李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告
楚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鬥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鬥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鬥寬股份有限公司、鬥牛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

肆拾肆萬柒仟壹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

叁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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