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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361號

原告
德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海天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94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陸仟玖佰貳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94年4月起陸續向原告購買鋼筋材料及加工,合計金額新台幣(下同)1,866,923元,有發票及出貨單等影本為證,惟被告屢經催討,迄今仍有上開金額未支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發票及出貨單等影本為證;並經被告訴訟代理人到庭予以自認,原告上開主張自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貨款1,866,923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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