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6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69號
- 聲請人
- 巨金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業經鈞院以94年催字第8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新聞紙94年5月19日少年中國晨報廣告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69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001 │銓鋐企業社即嚴│有限責任基隆市第│94年4月30日 │55,525元 │RR0000000 │ ││ │美女 │二信用合作社新店│ │ │ │ ││ │ │分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