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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6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69號

聲請人
巨金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業經鈞院以94年催字第8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新聞紙94年5月19日少年中國晨報廣告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69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001 │銓鋐企業社即嚴│有限責任基隆市第│94年4月30日 │55,525元 │RR0000000 │ ││ │美女 │二信用合作社新店│ │ │ │ ││ │ │分社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王翠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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