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1號
- 聲請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1│尚億企業社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九十三年六月五日 │柒萬柒仟貳佰元 │0000000 │ ││ │葉健城 │信用合作社復興簡易│ │ │ │ ││ │ │型分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