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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蔡聰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1號

聲請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二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1│尚億企業社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二│九十三年六月五日 │柒萬柒仟貳佰元 │0000000 │ ││ │葉健城 │信用合作社復興簡易│ │ │ │ ││ │ │型分社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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