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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陳鈺林

  • 當事人
    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8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22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已於94年6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民事庭法 官 陳鈺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建清 ┌──────────────────────────────────────────┐ │附表: 94年度除字第8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品川實業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93年11月15日│73,25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有限公司瑞芳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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