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 告
- 崧雅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 告
- 郭泰菖即冠源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94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李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94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李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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