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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林李達

原   告
崧雅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郭泰菖即冠源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94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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