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崧雅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郭泰菖即冠源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94年12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