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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小字第15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林李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基小字第1563號

原告
甲○○
被告
奕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月1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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