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達冠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炎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即裁判費)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