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複代理人
- 丁○○
- 複代理人
- 乙○○
- 複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齊霖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美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基小字第52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培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