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基簡字第158號原 告 玉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94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七四六─CP號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及行照乙 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3年9月14日與原告簽訂 契約,將其所有之小客車靠行原告公司,並由原告向監理機關申請車牌號碼746─CP號營業用小客車牌照二面及行車 執照一枚交付被告營業使用,約定被告須每月繳納行政管理費,並應負擔燃料稅、牌照稅、保險費、交通違規罰鍰等費用,詎料被告未依約繳納各項稅款及管理費,屢催無效,爰依本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請求被告返還前開車牌二面及行照一枚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車輛租賃與保管合約書、同意書、存證信函、上開車輛牌照登記書及行照等影本為證,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將牌照二面及行照一枚返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因動產使用借貸關係所生爭執涉訟,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