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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477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林李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基簡字第477號

原告
甲○○
被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市○○區○○路1段42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477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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