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47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基簡字第477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市○○區○○路1段42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