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基簡字第49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特麗工程有限公司即萬特麗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萬特麗工程有限公司即萬特麗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伍仟貳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貳佰玖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