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基簡字第49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萬特麗工程有限公司即萬特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 經本院於94年1 月1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台幣四千二百九十元,此項裁定已於94 年1 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