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甲○○○○ ○○○
- 原告
- 10T
- 原告
- ST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訴訟代理人
- 楊永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複代理人
- 戊○○
- 被告
- 鋐益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黃憲男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因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由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楊永成律師起訴,且原告訴訟代理人僅提出原告委任楊永成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就本分割共有土地事件及相關之請求權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之委任狀,惟該委任狀並無委任原告訴訟代理人對鋐益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返還貨款」之意旨,是應認本件由原告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顯有欠缺,經本院前後於95年2月15日、95年4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場命原告複代理人補正,逾數月均未補正,本院乃於95年7月6日以書面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代理權之欠缺。
三、原告訴訟代理人於95年7月11日收受上開裁定,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遭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附麗,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