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基簡字第69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基簡字第6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漢青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乙○○因本院94年度基簡字第694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具狀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零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基簡字第694號
上列上訴人與乙○○因本院94年度基簡字第694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具狀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零捌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李木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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