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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法登社字第5 號

設立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李木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處分書)

聲請人
蔡天坦

      汪明德

      盧清希

      許志高

      黃達銘

      詹希賢

      魏 俊

      陳清秋

      王端仁

      張惠雄

      李文慶

      張文濱

上列聲請人聲請設立社團法人基隆市崇武同鄉會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乃以由「財團法人崇武旅基會館」,直接變更名為「基隆市崇武同鄉會」之社團法人之方式,聲請社團法人之設立登記。

二、惟按須經法院准許設立始成立之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乃不同性質之公益法人,財團法人之法人格消滅程序,應依一定之法定程序為之,殊無逕行變更為社團法人之理,本件聲請乃以「財團法人崇武旅基會館」,逕由財團法人變更為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之方式,而為本件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並未依一定法定程序,即將應屬公益之「財團法人崇武旅基會館」之不動產,逕行改屬社團法人基隆市崇武同鄉會所有,亦不合處理財團法人財產處分程序,則依聲請人陳述,即可認本件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院前先後有本院91年度法登社字第5 號黃嘉文等12人、93年度法登社字第5 號與本件聲請人同之聲請「基隆市崇武同鄉會」之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經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事隔一年餘,未將不合法之聲請要件消除,再度為本件之聲請,或可能心存本院已忘前案,可以矇混過關,其實聲請是否合法才是關鍵,聲請人爾後必須按照合法的程序辦理,莫再為不合法之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 條第1 項、第10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於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李木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長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度法登社字第5 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設立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