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27號原 告 楚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鬥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鬥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鬥寬股份有限公司、鬥牛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柒仟壹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