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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5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蔡聰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告
釩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成

原告與被告眾市營造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7,20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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