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5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58號
- 原告
- 釩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樊成
原告與被告眾市營造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7,20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告與被告眾市營造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97,20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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