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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林李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號

原告
林山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友誠石材有限公司
被告
童志昌祭祀公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狀上未記載被告友誠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與被告童志昌祭祀公業管理人之姓名及其真正住所或居所,於法不合。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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