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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3號

原告
開新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桂
被告
陽明國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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