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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0號

返還押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林李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0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雅羚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被告
天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2月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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