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0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敬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雅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丁風律師
- 被告
- 天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許世正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2月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0號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2月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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