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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蔡聰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75號

原告
威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部分裁判費,亦未陳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94年6月2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7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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