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75號
- 原告
- 威昌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部分裁判費,亦未陳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於94年6月29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7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