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8號
- 原告
- 金泰樺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原告
- 金泰樹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原告
- 中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思勇律師
- 被告
- 永順砂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欄中關於「原告金泰樹樺貿易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金泰樹貿易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