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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8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8號

原告
金泰樺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原告
金泰樹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中天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思勇律師
被告
永順砂石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欄中關於「原告金泰樹樺貿易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金泰樹貿易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法 官 王翠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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