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訴字第361號
- 原告
- 德傳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海天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94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陸仟玖佰貳拾參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壹拾參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94年4月起陸續向原告購買鋼筋材料及加工,合計金額新台幣(下同)1,866,923元,有發票及出貨單等影本為證,惟被告屢經催討,迄今仍有上開金額未支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發票及出貨單等影本為證;並經被告訴訟代理人到庭予以自認,原告上開主張自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貨款1,866,923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